关于明确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目录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土环保局 更新时间:2018-12-29 17:06 浏览数:-
局各科(办)室,信息中心,外海、礼乐国土所: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以及
江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依法办函[2018]79号)的工作要求,特编制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ー、明确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目录范围
局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作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作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
核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二、严格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凡是纳入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目录的决定事
项,应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规
定,严格落实法制审核程序。
江门高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