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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目录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土环保局   更新时间:2018-12-29 17:0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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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办)室,信息中心,外海、礼乐国土所: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以及

江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依法办函[2018]79号)的工作要求,特编制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目录范围

局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作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作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

核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二、严格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凡是纳入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目录的决定事

项,应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规

定,严格落实法制审核程序。

 

 

江门高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12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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