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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2-02 17:2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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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131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用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土地资源节约为重点,坚持节约优先,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政策激励与执法监管,加快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不断提高土地承载力和产出率,努力使江门市成为节约集约用地领先地区。

二、主要目标

土地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十二五”期间我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5%,由2010年的1020/亿元降低至2015年末的663/亿元。

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面积税收产出有较大增幅。

产业集聚发展。基本形成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为主体的产业集聚区。

2015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16.94平方公里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765.34平方公里。

三、强化规划导向,加快产业聚集

(一)引导工业聚集。按照 “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科学布局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在现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基础上,各市、区要整合原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只保留一至二个县、区级工业集中区,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其四至范围后备案。有条件的镇(街)可设立一个镇级工业集中区。四至划定后,未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突破界线发展。县级以上工业集中区的范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批后备案。镇级工业集中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备案。在已备案的工业集中区以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审批设立新增工业项目,不再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再供应工业用地(集体留用地可适当放宽)。各市、区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各类园区和载体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已划定四至的,如要调整或扩大,需在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后,两年调整一次。

(二)强化产业布局规划。各市、区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已划定四至的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产业规划。每个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确定一至二个主导产业,二至三个配套提升产业。各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定位报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备案。未制定产业定位的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也不再审批新增项目。不符合产业定位的项目,不得进入相应的园区(为主导产业配套的项目除外)。

(三)依照产业规划供地。在出让园区土地时,除明确投入产出、建设条件等要求外,根据所在园区的产业规划要求,增设对产业类别的要求。不符合园区产业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为主导产业配套的项目除外)。

四、严格项目用地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准入条件。明确优质项目供地导向的原则。建立以亩产效益为核心,以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环保为考核的优质工业项目准入管理机制。

对新增工业项目,供地前先进行投资强度、单位土地税收产出论证。进入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不能低于300/,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税收不低于25/亩·;进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部分地区(会城街道办、双水镇、司前镇、睦洲镇)和鹤山市范围,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税收产出不得低于20万元/亩·年;进入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和各中心镇及其他区域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单位土地面积税收产出不低于15万元/亩·年。不达到以上标准的,不予供应新增建设用地。重特大项目的准入条件可另行个案处理。

(二)加强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对新增工业项目,各市、区必须指定一名市、区领导为项目责任人,负责对项目指挥协调和监督落实各项投资承诺,招商部门或落地园区应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项目的规模和强度、开竣工时间、单位土地面积税收产出量等内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办法,对项目取得土地后是否按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单位土地面积税收产出等要求进行核定,对违反相关约定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新上项目建设内容未完成、投资总额未到位、投资强度或税收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各园区应当负责相应核减或取消招商优惠政策并要求用地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区别对待,科学合理地利用各类土地。

1.在县级以上工业集中区和园区范围内,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单独供地,可由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解决。

2.对镇级工业集中区、农村集体的征地留用地以及宗地面积小于10亩的地块,鼓励兴建标准厂房用于不符合新增工业用地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中小型企业发展孵化器。

3.支持村集体充分利用征地留用地。引导征地留用地在园区内集中安排。政府积极支持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的招商引资,村集体可将留用地统一出租给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用于招商引资。

(四)扶持企业零地增资扩产建设。各市、区要制定相关扶持措施,加大扶持企业零地增资扩产和高标准厂房建设。

(五)扶持大型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发展。各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通过市场价格手段扶持商业、服务业发展和零地增资扩产。

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全面摸清存量土地利用情况。各市、区要严格执行《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11]209号)规定,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和未充分利用土地以及低效用地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价,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依法盘活处置和打造统一的招商平台提供基础。

(二)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强化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各地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要对各类闲置土地及时依法分类处理。对因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已动工建设,不符合闲置认定条件但未充分利用土地的,应按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用地协议约定的条件,追究使用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加强低效用地二次开发管理工作。下列土地可列入低效用地二次开发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厂、旧城镇、城中村用地。要充分运用“腾笼换鸟”方式,通过搬迁腾地、企业就地转型、企业退二进三、“三旧”改造、协议收回等措施促进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各市、区要制定提高低效用地利用的办法,对历史形成以及新发生的各类低效用地及时依法分类处理,要科学制定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大力推进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工作。建立动态的低效用地数据库,并进行上图、列表、造册。对单位用电税收低于区域企业平均值的企业,由低到高依次确定有序用电的先后和强度。

六、加大批后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用地责任

(一)抓好用地批后监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对距开工建设日期30日仍未动工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项目单位发出《建设项目开工督促函》。项目主体到期不能履约开工的,必须书面向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延期开工的情况说明,并承诺具体开工日期,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实行新供地项目供后监管月报告制度,按“未建、场地平整、开挖基坑、基础施工、结构封顶、竣工、投产”等类型汇总统计,每月上报督查报告。

(二)探索试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市区范围内探索试行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约束行为、分类分档,适当高效”的原则确定,在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存、监管、返还条款。新增工业项目(或参照工业项目地价的项目)用地确定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项目投资者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亩。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80%的保证金及其利息;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返还剩余的20%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各市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措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七、建立考核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任务下达和监督管理。土地管理委员会专责小组具体负责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考核。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二)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各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新增项目要签订领导责任书,设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由“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土地供应率”、“闲置土地处置率”组成,旨在通过各地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年度变化,考核各市、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执行力度。

(三)强化评价考核。建立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市、区进行综合考核。GDP、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数据;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数据来源于国土资源部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闲置土地数据、考核年及前一年批准并供应的建设用地量参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有关数据;考核年及前一年批准的建设用地总量的数据来源于国土资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将各市、区土地的集约利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对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进行奖励,并与年度用地指标挂钩;对考核较差的地区,根据差距程度市政府不予安排或减少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受理该地区土地审批等相关用地手续,并责令整改,以提升我市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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