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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公示

关于再次明确道路客运价格和汽车客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更新时间:2018-07-28 16:4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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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明确道路客运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江发改价格〔2018〕677号

各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场: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规定,道路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汽车客运站收费,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待修订《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 年版)》后正式执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 年版)》(粤府办〔2018〕11 号)自 2018 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我局也同时于 2018 年 5 月召开全市价格会议进行贯彻落实。鉴于近期个别客运企业反映对现行的公路客运价格和客运站场收费管理问题仍不明晰,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通知如下:

    一、放开道路客运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实施起,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路客运班车票价、汽车客运站收费,取消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客运票价除外),由客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不需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

    二、客运企业要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要在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各线路的车型、运营方式、票价、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客运站场要公示站场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不提供服务或未按公示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设项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客运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哄抬票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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