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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更新时间:2018-07-19 15:3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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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

 江发改法规〔2018〕671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3 号)的要求,经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三部门研究决定,原《江门市物价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碳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江价〔2010〕60号)、《江门市物 价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省物价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江价〔2013〕114 号)和《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5〕800 号)等 3 个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上述文件规定与国家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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