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公示

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书

文章来源: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更新时间:2018-11-06 17:12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书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省发改委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完成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价任务。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享受到降价红利,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的要求,现将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和转供电加价清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广东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一)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含税,下同)。

(二)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58分

(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7分。同时根据财政部规定,随电量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0.13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一)各转供电主体要在2018年11月20日前将今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的8.19分电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按要求对转供电加价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在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转供电主体应按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这是主导的方式。同时针对部分转供电主体确实存在分摊电量大,而租金、服务费难以提高等情况,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经与终端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应分摊电量,不得提高终端用户的电价标准;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

(三)区发改局将于期对转供电环节加价情况开展集中专项检查。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目录电价、与目录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拒不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降低电价措施、随意分摊收取公共用电和损耗等费用、拒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依据《价格法》第39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等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各转供电主体要在收到告知书后签收登记,并在经营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此告知书并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区物价科咨询电话:3861602;市价格科电话:3098019)

 

               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0181月6日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