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江门云天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发改价格〔2018〕446号
江门云天新能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江门云天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 号)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 号)的精神,经成本测算并参考周边地市的标准,现就你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标准为:7 座及以下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为 1.00 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二、请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以上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