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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海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公告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12-25 16:4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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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江海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和上级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

1.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且在我区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以车辆上牌日期为准,已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2.2016年1月1日前在我购买且在我区初次注册登记,因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超过3万公里而未在2015年度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核查标准

申请核查的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我区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4.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5.2016年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下同)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6.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金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核查材料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汽车生产厂商或当地交通部门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4.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江海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于2017年12月28日前截止,有关单位或个人请于截止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联系人:沈伟强,联系电话:3861682。

特此公告。

 

                             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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