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开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发改价管[2015]723号
市区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 42
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出租汽车承包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 3397号)规定,我省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为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费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现就放开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出租汽车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定价。实行经济承包方式的,承包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出租汽车企业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
作。
二、严禁出租汽车企业串谋操纵价格、强制收取各类会费、资料费等非自愿选择费用等违法行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引导企业与司机采用规范性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经济承包合同,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原江门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江价〔2012] 137号)及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核定市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江发改价管〔2015] 289号)同时废止。以往我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