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发展和改革局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部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江海区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7-28 17:30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关于开展江海区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

  因车辆行驶里程或申请资料未达到《实施细则》要求而未能在2022年度以前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已满足《实施细则》补贴对象、标准和条件等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核查标准

  核查额度、标准及补贴申领条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三、核查材料

  在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在江海区的个人购车用户、单位注册地在江海区的单位购车用户向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四)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五)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六)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七)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等材料。

  四、核查要求

  江海区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于2023年8月14日截止,有关单位或个人请于截止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区政府3号楼3411室,联系人:梁献文,联系电话:3861822。

  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车辆申报材料后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本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开展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江门市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关于开展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zip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