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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海区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1-05-28 09:0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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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海区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公告

江海发改〔2021〕76号


  根据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2020年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且登记地在我区的燃料电池汽车(以车辆上牌日期为准,已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区购买且初次注册登记,因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而未在2020年度以前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车辆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二、核查标准

  核查额度、标准及补贴申领条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我区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二)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三)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对行驶里程有要求的车辆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3、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并在达到2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再给予地方补贴。

  5.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贴。

  6.2016年1月1日至 2018年1月24日期间,车辆已过户并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7.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8.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 30%。

  三、申请材料

  补贴对象按照核查通知要求,在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个人购车用户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位购车用户向单位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四)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五)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六)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七)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1)等材料。

  四、核查要求

  江海区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于2021年6月30日前截止,有关单位或个人请于截止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区政府3号楼3411室,联系人:杨媚,联系电话:3861822。

  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车辆申报材料后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本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doc

    附件2.江发改产业[2019]0882号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pdf


  江门市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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