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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供电环节平均电价计算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11-17 18:3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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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供电环节平均电价计算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平均电价计算方法的请示》(深发改〔2咙0〕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

题回复如下:

一、转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影响金额可不传导给终端用户,在计算其平均电价时可扣除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影响金额。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⒛20〕18” 号)第二点(二)提到的平均电价,主要适用于转供电环节的终端用户无法直接执行目录电价的情况。根据终端用户实际情况,转供电主体可对同一转供电环节内具备条件的终端用户直接执行目录电价,剩余不具各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相应的电量和电费计算并执行平均电价。

粤发改价格函[2020]182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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