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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双公示”目录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7-15 14:5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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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双公示”目录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江门市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1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不招标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七、九、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自行招标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七、九、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邀请招标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公开招标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第一至第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企业投资项目延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五、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新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外商投资项目变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外商投资项目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的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修订)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对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修订)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对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3对管道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4对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6对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7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1对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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