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
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区经济促进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粮储[202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25日
转发关于印发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市)转发关于印发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省)转发关于印发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