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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6-04-03 10:1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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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财政局加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财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

(二)拟订全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本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区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负责本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财政票据管理。

)组织制定本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负责各项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编制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

)监督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十一组织实施政府投融资和债务管理工作。

十二)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受区政府委托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区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等。

十四)负责起草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指导其他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十五)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本行业系统党建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上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设下列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材料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担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督办、保密、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办公自动化、接待及本局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承担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报批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二)预算国库股。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区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承担本级财力管理;拟订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区直部门预算的综合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区财政与市财政结算;贯彻执行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街道财政收支平衡工作。承担拟订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统一管理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分析全区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区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区财政及本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三)行政文教社保股。承担行政、政法、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经费管理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协同编制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及相应改革方案建议;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四)综合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股承担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生态环保、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城管、交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编制与经费使用管理。参与区级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政策制定;承担相关财政资金的支出管理;拟定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承担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拟订并落实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和现代产业建设政策;承担区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有关资金管理工作;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编制本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核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审核和监督;承担对本级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对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拟订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参与管理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全区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执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承担会计决算工作,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拟订区级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对《预算法》《会计法》以及其他重大财税法规政策、财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进行审计;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本级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负责机关和属下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资产债务管理股。组织拟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备案和有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融资资本运营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筹措、调度、使用、管理、核算和绩效评价,参与国债和地方债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审核和监督;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加强余额限额管理,建立财政、国资、土地资源统筹机制,以及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和公开、风险预警、债务平衡及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制定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相关政策,履行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管理职责,负责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财政资金安排和监督等工作;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和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及考核评价。

)国有企业管理股。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区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联系所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审核区属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和新发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改制工作,拟定所监管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落实;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重大问题和有关信访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负责推进所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或派出董事的报告事项提出意见;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的专项审计;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负责对监管企业执行国资监管制度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对监管企业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管企业需要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建议;配合查处涉及损害、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评估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区属国有产权交易;协调处理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及产权转让收益。

区财政局人员编制16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局长1名,兼任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3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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