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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第一批)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更新时间:2019-01-04 16:3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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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决定名称 执法决定依据
1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3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公司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三条。
4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5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6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5.《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7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二项、第三十二条。
8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二十七条。

 

(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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