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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览表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6-10-19 16:0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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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实施机构实施依据事权来源权属划分权属说明
市级和县级共有事项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7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1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2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及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4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5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6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19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罚款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20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责令补足、罚款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21企业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22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2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罚款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24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违规进行利润分配;违规处理国有资源;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25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对省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市级权限:对市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县级权限:对县级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
26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性质内容的协议;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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