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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6-08-19 15:4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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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室及属下事业单位: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业经2014年9月5日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高新区财政局办公室          江海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使法定职权,对管辖范围内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依法公正裁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和内容适当。

第四条  承办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及具体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

(二)依法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并草拟《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

(五)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及时纠正错误。

(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归档、备案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本局法规职能科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和监督。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

1、是否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是否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是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在检查中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检举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法规职能科室应当认真审查,并要求承办业务科室纠正错误。

(二)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第二章  管辖和受理

第六条  本局负责和督促所管辖区域内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查处。

如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对下列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业务科室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财政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社会举报的;

(三)上级财政行政机关交办或者由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八条  受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或者危害后果的;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财政行政处罚范围的;

(四)属于本局管辖的。

 

第三章  承办和回避

第九条  对应当立案的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由受理的业务科室制作立案报告,经局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回避申请由局主管领导决定。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可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它利害关系。

(四)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必要时,要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承办案件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该如实回答,并协助调查。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承办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人应该协助检查,不得阻挠。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承办人审查或调查属实,为行政处罚证据。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作出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调查人员(签名)等。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证据以及处罚依据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审核后再对有关处罚问题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给予财政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财政行政处罚范围内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由承办科室起草《处罚决定书》,经法规职能科室审核,报送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不给予财政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财政行政处罚。

(三)案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处罚决定书》经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局主管领导提请本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附件一),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处罚决定书》(附件二)应当严格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并按第四十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办理。

执法承办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7日内报法规职能科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较重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数额罚款;

(三)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数额罚款。

听证程序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送达。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分别情况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财政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连同将案件相关的材料整理装订,加盖承办人印章,送局办公室归档保存。并在结案后7日内将归档资料复印件报法规职能科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30日内报区法制局和江门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承办人是指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执法承办人违反本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遵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回证  

 

 


附件1

(格式一:此格式适用不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江高新(江海)财〔20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因(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的行为,违反了(写明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的规定,根据(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你单位)作出(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

联系单位:(写明案件调查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印章)


(格式二:此格式适用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江高新(江海)财〔20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因(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的行为,违反了(写明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的规定,根据  (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你单位)作出(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

联系单位:(写明案件调查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_(写明拟作出的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

地址:江门市富民路9号。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印章)

 

 

 

 

 

 

附件2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高新(江海)财〔20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因(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的行为,违反了(写明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的规定,根据  (写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写明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行政处罚。

你(你单位)应(写明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方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印章)


附件3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写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送达人及送达时间

(写明送达人名称,加盖送达人的印章)

__年__月__日

受送达人

(写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收件人及收件时间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__年__月__日

备注


注:  1.  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寄交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

地址:江门市富民路9号。邮编:529000

2.  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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