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财政局

行政执法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部委办局 > 财政局 > 行政职权 > 行政执法

行政检查一览表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6-08-19 15:35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行政检查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事权来源权属划分权属说明
1对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财政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执行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14〕30号)。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监督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江海区财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3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有关工作江海区财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承担和组织省级税收调查有关工作;市级权限:承担和组织市级税收调查有关工作;县级权限:承担和组织县级税收调查有关工作。
4对国有企业收益收缴等相关事项核查江海区财政局《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第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5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江海区财政局《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检查。
6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江海区财政局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第三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市级权限:办理市级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县级权限:办理县级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
7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江海区财政局《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8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情况检查江海区财政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财政部令第6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9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及核实江海区财政局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0对农村财务、农村会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第一部分总则第(八)点
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2010年修改)第三条
3.《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第三条
4.《关于全面开展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粤府函〔2011〕328号)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1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江海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2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3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9年)第五十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4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5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江海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6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检查江海区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7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二十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8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19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检查监督江海区财政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0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1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八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2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3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江海区财政局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八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第三十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4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3〕1号)第十八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5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6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进行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7对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一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28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江海区财政局《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办理省级的检查;市级权限:办理市级的检查;县级权限:办理县级的检查。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