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门高新(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按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量、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处罚法定、程序正当、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保持一致,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选择多种行政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行政处罚。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普通规定,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多个财政违法行为,经认定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在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九条 行政处罚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江门高新(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见附件)实施。
第十条 财政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三) 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数量;
(四)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五)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七) 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
(八)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分为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对应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拒不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拒绝、拖延财政部门调查、检查,拒不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五)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据提供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1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免于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予以适中的处罚。
第十七条 财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财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对符合财政处罚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财政执法部门对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江门高新(江海)区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对本规则和《江门高新(江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4年8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