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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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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远程开标及进一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4-18 16:1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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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财采购〔20247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互联网+政府采购”,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质量,推动省内外优质评审专家资源共享,防范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根据我实际,现就全面实行远程开标和进一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远程开标

  从20224月起,我已全面应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远程开标功能。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自发文之日起,各预算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远程开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实行远程开标的,采购单位应作出情况说明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

  二、进一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

  2.采购单位认为需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可以不采用  远程异地评标:

  1.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评标要求,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2.预计评标评审时长超过八个小时或可能出现隔夜评标评审等情况,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远程异地评标无法进行的

  (三)不属于第(一)项的其他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结合项目实际积极开展跨市远程异地评标,探索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三、工作要求

  全面实行“远程开标”、进一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是我营造廉洁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各采购主体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区财政局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咨询和反馈。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机制,明确包含工作人员管理、评标专家抽取及管理、主副场的职责分工及协调、应急处理预案、与监管部门及技术平台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等在内的相关工作机制,同时在实施项目中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二)政府采购中心应做好场地安排,协调副场场地的安排,软硬件应符合《关于转发江门市县(市、区)级上线运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交易电子系统的通知》(江财采购函〔20221号)的规定,并配合采购人做好主场、副场评标视音频录像的归档工作。

  (三)区财政局加强对远程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及通报,并将检查结果运用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评审场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评审主场、副场原则上设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评审主场、副场可设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自有评审场地。评审场地及软硬件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评审活动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交易电子系统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项目报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2个工作日之前,向区财政局备案并函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提供远程异地评审技术协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副场地点。

  (三)关于专家抽取和使用专家抽取和使用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副均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及抽取相关规定,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主、副场评审专家;副不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副场所在地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抽取相关规定,在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四)关于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费用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省内抽取的专家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规定的标准支付省外抽取的评审专家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关于技术支持。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如出现开标投标文件解密、在线谈判、磋商等出现阻断性问题导致无法继续电子化交易流程或系统崩溃无法访问等应急情况时,可拨打开标评标服务专线020-88696599获取技术支持。


  附件:关于(项目名称)项目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情况说明.docx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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