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清退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
对于自查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需于2022年6月30日前进行清理清退。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无法退还的保证金,需分别登记造册,并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方或广东省政府采购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上缴我区国库(缴款方式:由采购人或其主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上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列“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二、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落实到位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转发江门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海财采购〔2021〕1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江海财采购〔2022〕3号)等措施要求,对已取消投标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依法可以收取保证金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同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制定,避免出现“边清理、边新增”现象,确保自查清退工作取得可持续的长期成效。
三、加强落实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将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日常监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点内容,在监督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中发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7号)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