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我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代理记账机构2018年度材料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持有我区财政部门核发的、目前仍有效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报送资料包括:
(一)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录入年度备案信息及机构信息变更登记(如信息变更需填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再打印相关资料。
(二)向区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以上报送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他事项
对逾期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经审查不符合报备要求的机构,我局将按规定下达《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工作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并责令在不超过60日的限期内整改,如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撤回代理记账资格,并将撤消代理记账机构的决定书报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代理记账经营范围。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江海区财政局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