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01-17 10:50 浏览数:-
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海区财政局 江海区民政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和发放,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江门市江海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资金是区、街道办事处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 (村)民的补助资金。
低保资金来源
(一)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社会各界对低保捐赠的资金
(三) 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 其他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民政局(民政办)提供的低保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纳入区、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区财政统一将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 区民政局要按照《江门市江海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认真核实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等实际情况,确定补差标准。
第六条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要委托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发放。具体发放程序为:
(一) 由区民政局在承担低保补助资金发放任务的银行(农村信用社)开设“低保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代发低保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 各街道办事处按月向区民政局上报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补助资金发放额等资料。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各街道办事处低保补助资金额,再向财政部门申请低保补助资金,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资金发放额和各级财政分担额等资料。
(三) 区财政局对申请资料复核后,将低保资金直接拨入承担低保补助资金发放任务的银行(农村信用社)。
(四) 区民政局将复核后符合享受低保资金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资料提交代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直接划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第七条 建立低保资金对账制度。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承担发放低保资金的部门要定期进行对账工作。每月终了后,银行要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提供发放清单和资金余额情况。区财政局要对发放的余额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出现低保资金沉淀现象。
第八条 实行低保对象接受监督制度。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将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张榜公布,实行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低保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凡单位和个人采用骗取低保资金或贪污,挪用低保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江海区财政局 江海区民政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