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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9-01-06 17:2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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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局制定了《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经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

 

                   江海区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政府采购监督员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各聘任2人产生,期限三年,由江海区财政局颁发《江海区政府采购监督员》聘书,并向全区公布。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按时参加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协助对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监督,有权制止有失公平、公正的评审(标)行为,并将情况向区财政局反映;

(二)对组织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参加评审(标)的专家的能力、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作出书面评价,供监管部门参考;

(三)根据需要参加政府采购有关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并维护《江海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及时制止评审(标)现场有失公正的行为;

(三)不对外泄露评审(标)活动过程的情况,对公告前的评审(标)结果保密;

(四)对参与现场监督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应作出监督记录和评价,并交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查;

(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各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协助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二)在参加政府采购现场监督活动中,遇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须回避;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不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财物;

(六)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六条 监督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实行轮换制,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时,须出示《江海区政府采购监督员证》。 

第七条 江海区财政局每年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监督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本制度由江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