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9-06 15:1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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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粤财法〔2015〕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