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综〔2024〕1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修订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已主动公开,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办法》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照《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用票主体及适用范围规范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四、各级财政部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及时调整电子票据系统相应的票据项目。
五、我省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可通过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s://dzpj.czt.gd.gov.cn/billcheck)或关注“广东财政”微信公众号进行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等服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0〕30号)、《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0〕7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综〔2010〕235号)同时废止,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