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财政局

政策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部委办局 > 财政局 > 专题专栏 > 政策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更新时间:2019-01-04 16:31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属下事业单位:

《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已于20182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依法办函〔201879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依法办函〔201897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

法规会计科负责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本局法律顾问协助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式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间

法规会计科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请各执法科室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法规会计科反馈。

特此通知。

江门高新区财政局            江门江海区财政局


20181227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决定名称

执法决定依据

 

1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3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公司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三条。

 

4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5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6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4.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5.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7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二项、第三十二条。

 

8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二十七条。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