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属下事业单位:
《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依法办函〔2018〕79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依法办函〔2018〕97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
法规会计科负责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本局法律顾问协助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式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间
法规会计科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请各执法科室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法规会计科反馈。
江门高新区财政局 江门江海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27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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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决定名称 |
执法决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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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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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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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公司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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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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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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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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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二项、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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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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