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市政消防栓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保障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70号)和《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门市江海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市政公共消防栓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公共消防栓正常运作、使用。
现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形式对江海区市政公共消防栓进行维护管理,现将采购服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买服务主体
江海区市政公共消防栓维护管理购买服务的主体为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服务项目
对江门市江海区市政公共消防栓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服务范围
江门市江海区行政区域内附属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共2233个公共消防栓,以及2024年内新接管的消防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消防栓设施:包括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四、维护管理要求
(一)维护管理内容
1、每季度应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并抽查试水,法定节假日及市各类大型庆典活动之前再增加检查。在检查、维护中发现消防栓零部件缺损或漏水的,要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防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2、定期对消防栓刷油漆,确保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清除启闭杆端周围的杂物。
3、每年定期一次试水操作,并清除消防栓内污水积垢。
4、每年将消防栓内阀门开闭一次,检查阀门是否灵活,检查门盖内橡胶垫圈是否完好,并清除出水口螺纹上的积锈,在启闭杆上加注润滑油。
5、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核查维护管养范围内市政消防栓设置不足的情况,并书面报送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给排水管理股备案。
(二)人员、工具等配备
服务商至少安排20名工作人员(含办公室、日常巡查、抢修人员),其中至少3名具备给排水中级工程师职称。
不少于3辆巡查抢修工作车辆。
(三)场地的配置
服务商必须在江门市江海区设立办公场所(地)。
(四)设备的配置
在江海区范围内,配备发电机、切割机、电焊机等抢修设备。
五、服务商资格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依法具备有效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拥有良好的信誉。
(三)按照上述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服务商应具有提供市政公共消防栓维护管理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资质要求:具有给排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资质。
(五)服务商应具有政府采购业务的供应能力,应熟知工程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服务工作时间
服务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
七、服务费
江海区市政公共消防栓的维护以包干形式由服务商负责管理,江海区范围内需维护的消防栓按总包价人民币2233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叁佰元整)结算。
八、监管措施
(一)工作考核
为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采用分期支付服务费方式(具体付款方式以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二)接受各方监管
1、采购人监督
采购人将定期核实市政公共消防栓维护管理相关工作情况,并开展综合考评工作。
2、应急管理、公安消防部门监督
应急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将定期对辖区市政公共消防栓进行检查。
(三)法律监管
采购服务双方按服务合同要求履约,服务商应依法经营,依法用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如有意向,请于2023年11月23日前提交市政公共消防栓维护管理方案以及相关资质资料至我局305室(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15号)或发送至jhjpsg3880610@126.com,我局将在2023年11月24日前择优选取服务商。
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2日
(联系人:林兆鸿,电话:388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