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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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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城管执法局“双公示”目录(公示)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7-15 11:3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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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双公示”目录(公示)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1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1.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2.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1997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发布,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十三条。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全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审批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全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全文条款、第七条、第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全文条款。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行政法规】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44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法规】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   第67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已明确为后置审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八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09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主席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9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江府办〔2009〕110号,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主席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9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江府办〔2009〕110号,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9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9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9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十三条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3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6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7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1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8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项
    《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江府办〔2012〕4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江府办〔2012〕4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3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4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5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凌空排放空调器冷却水的
    《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江府办〔2012〕4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不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江府办〔2012〕4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2009〕7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到期后没有取得延期设置许可又不按时自行拆除的《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2009〕7号)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违反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2009〕7号)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2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3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4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5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7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9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0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1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2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3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4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5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6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7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8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即通行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99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0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1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在限期排除危险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2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3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4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5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6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7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8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09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0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6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1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6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2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3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4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5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九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6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九条第四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7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8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19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0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1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无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2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3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没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4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不合格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5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没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6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没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7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8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29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30燃气经营企业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十六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31燃气经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十六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2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十六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3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十六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4燃气经营企业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十六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5燃气经营企业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十六条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6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37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8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9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0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1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43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款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4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4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46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47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48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49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三十三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0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1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2燃气用户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3燃气用户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4燃气用户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5燃气用户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6存在安全隐患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8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59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60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61任何单位和个人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6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63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64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6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6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7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6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0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2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73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4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1月2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75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6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7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8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79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0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1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9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1月28日修订,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5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6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7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8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89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0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1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2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3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524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4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5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江府办〔2009〕110号,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6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江府办〔2009〕110号,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7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8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199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0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2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3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4装修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江府办〔2009〕110号,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5装修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6装修人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7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8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09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10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1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1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13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14房屋市政工程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主席令,2011年第46号主席令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5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主席令,2011年第46号主席令修正)第六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6房屋市政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主席令,2011年第46号主席令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7在房屋市政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主席令,2011年第46号主席令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8房屋市政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主席令,2011年第46号主席令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9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0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自2003年6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自2003年6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有其他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2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0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1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条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3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4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5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6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7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8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39以行贿谋取中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0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1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2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3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4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6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8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49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0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1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2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4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5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八)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八十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八十条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八十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5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八十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八十条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3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4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6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6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3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八部委第2号令,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5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6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7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8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79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80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81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令第124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82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令第124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82号,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4建设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有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没有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85发包人没有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86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没有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87发包人没有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88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不足3名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9建设单位没有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0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没有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不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或者施工工期有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的,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有超过合同价款的5%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1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的,或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没有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2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未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没有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4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有超过规定的20%、10%、5%、5%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5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四)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五)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六)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6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未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未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7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有超过规定的20%、10%、5%、5%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四)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9月22日粤府令第205号,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299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3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0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3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第167号建设部令,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5造价从业人员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6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7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8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19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0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1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2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3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4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5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6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7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8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29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0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1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名义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7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39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0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80号令)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2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5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6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7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8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建立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49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条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0监理企业没有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1监理企业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2监理企业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没有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没有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没有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3监理企业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4监理企业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予以制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5监理企业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6监理企业没有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没有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7监理企业没有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8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59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0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1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没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没有建立检测事项台账,没有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没有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有抽撤和涂改行为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没有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没有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没有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没有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没有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没有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没有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没有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6各工序没有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没有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没有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7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8未根据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69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0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1建设单位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2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七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81号令)第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81号令)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5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9日建设部2号令)第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6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9日建设部2号令)第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7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9日建设部2号令)第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8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80号令) 第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79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80号令) 第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0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1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2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3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4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5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6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7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8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89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0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1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2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0日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4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5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6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7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8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399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0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1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2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5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0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0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2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3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4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5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6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7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8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19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0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1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3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4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5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8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29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0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1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2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3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4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5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6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7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8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39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0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1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7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8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49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0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2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3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4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5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6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7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8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59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0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1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2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3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十)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4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5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6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7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8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建部建质[2013]171号)第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69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0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1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2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3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4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5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6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7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8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79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0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1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2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3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4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5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6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7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8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89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0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6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7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499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0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1建设单位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2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3建设单位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勘察费、设计费的,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建设单位要求纠正的,设计单位未及时修改或另行收取费用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7施工图审查单位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的;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8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09施工图审查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0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1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2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执业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以及质量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3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第160号令,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4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第160号令,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5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第160号令,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6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第160号令,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第160号令,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8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3号令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19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3号令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0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3号令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1工程勘察企业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3号令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2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3号令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3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3号令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4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3号令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5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3号令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6建设单位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第111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7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第111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8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第148号令,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29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第148号令,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30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第148号令,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31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第148号令,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32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9月18日通过,第1号住建部令,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33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9月18日通过,第1号住建部令,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34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9月18日通过,第1号住建部令,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35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第13号住建部令,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6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第13号住建部令,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37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第13号住建部令,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38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第13号住建部令,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9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第13号住建部令,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40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77号主席令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4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77号主席令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77号主席令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3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第530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44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第530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45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第530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46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第530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47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第530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8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第530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9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第530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5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第530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第530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52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第143号建设部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53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第143号建设部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54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第143号建设部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5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第143号建设部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6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第143号建设部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7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5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5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0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2依照《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3建设单位指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已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的《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第95号粤府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4设计单位未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的《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第95号粤府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5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未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第95号粤府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6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的《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第95号粤府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7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第156号粤府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8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第156号粤府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69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第156号粤府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0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每年实际发放散装水泥的数量低于其水泥总产量的70%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第156号粤府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1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第156号粤府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区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第156号粤府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3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设备租赁单位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区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第156号粤府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第184号国务院令,自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5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第184号国务院令,自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6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第184号国务院令,自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7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第184号国务院令,自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第184号国务院令,自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7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第167号建设部令,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第137号建设部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0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第167号建设部令,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1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第167号建设部令,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第167号建设部令,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3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第167号建设部令,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第137号建设部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5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第137号建设部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7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8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89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0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1(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2未经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定)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4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定)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5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补办验收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6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定)第三十九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修正)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7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修正)第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8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修正)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599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1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8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0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2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3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4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5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6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2014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8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未停止预售商品房的;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2014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19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2014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0预售人违反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预售人违反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2014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1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1999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申请确认产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申请,逾期仍不申请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1999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限期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2001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4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5在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或者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6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或者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7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8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29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0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1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2进行无证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3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4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进行《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5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违法行为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6经批准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7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违法行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39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0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1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2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3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7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8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4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0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4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八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5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6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8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且无正当理由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5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0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计委23号令修改)第十六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计委23号令修改)第十六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计委23号令修改)第十六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4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计委23号令修改)第十六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5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6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7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行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8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69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0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1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2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3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5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6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7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8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7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1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3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4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5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六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6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六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7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六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8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0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1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3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4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5评标专家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6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7评标专家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8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69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2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3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5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6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7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09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0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4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建筑法》(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5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7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8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19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0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第三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5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6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建筑法》(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7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8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法》(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2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0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1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2注册工程师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3注册工程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4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5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6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7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8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39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0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1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三十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2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三十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3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4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5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6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7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8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49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0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 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1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2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3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4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5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6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7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8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59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0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1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八)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2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3未按规定缴纳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4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5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6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7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8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69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四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四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1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2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3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5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6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8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7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0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1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2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六条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4建设单位将拆除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5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6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和防护设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七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7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8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89建设单位未将人防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人防主管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办字第210号印发,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0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1建设单位组织人防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2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人防工程监理,而建设单位未实行人防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5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6侵占人防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六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7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8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799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0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1设计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人防工程设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3设计单位指定人防建筑材料和防护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4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5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六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6施工单位未对人防建筑材料和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7施工单位在人防工程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8施工单位在人防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人防建筑材料和防护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人防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0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六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0侵占、损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1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六条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2为人防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置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六条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六条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5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6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防护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7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8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七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19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人防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820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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