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动态

江海区城管局严打违法建设 筑牢城市发展秩序防线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6-08-14 14:43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为持续巩固城市环境治理成效,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我局严格落实市、区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部署,秉持“控增量、减存量、零容忍”的工作原则,全面加大违法建设排查、处置和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秩序,保障群众公共利益。

  今年5月至今,我局持续接收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涉违建投诉和接待市民来访反映违法建设事项,目前已处理进度为92%,有效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违建扰民问题。在处置历史遗留案件和复杂案件时,我局采取联动执法处置机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属地街道、社区、物业精准摸排、分类处置,有效化解多处长期遗留的违建风险隐患,城市市容环境和公共空间秩序获得有效提升。

c309c7b510f6aa2d2626ebfb88ca9ce2_compress.jpg4f2ba4b7a0cf4e56f42a37e29875c5f9_compress.jpg

我局会同江南街道对江南联星花园店铺违建围墙进行拆除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保持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加大日常巡查频次,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同时持续开展普法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城乡建设规划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江海区整洁有序、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

  查办违法建设行为相关适用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站内地图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750-12345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