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持续聚焦工业园区、废品回收站、物业小区等重点区域,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行动。从防疫以来截至目前,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5份,行政处罚13宗,罚款金额共2500元。现曝光部分典型案例,以警示各经营主体、居民个人切实履行责任,以实际行动助力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高效进行,全力以赴保障全市人民平安健康。
案例一:10月2日,区城管执法局联合区司法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外海街道,前往外海某工业园区开展执法检查,对一企业饲养家禽的行为责令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其在门前堆放物料行为责令整改,企业现场整改完毕。
案例二:10月4日,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滘兴北路一废品回收站在门前堆放杂物,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未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行为责令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现场实施清理。
案例三:10月5日,区城管执法局联合区司法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江南街道,前往某物业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对地下车库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着手开展清理工作。
案例四:10月6日,区城管执法局联合外海街道,对五邑路一自助洗车场堆放生活垃圾杂物问题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立即整改。
法律法规及条例:
1、《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或者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