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安监管〔2018〕46号
转发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街道安监局(办):
现将市安监局《转发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江安监管〔201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做好企业的督促指引工作,并于2018年6月29日前完成相关项目。
请各街道安监局(办)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相关危化企业,对照江海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清单(附件2)开展行动,并于7月3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及工作小结)报送至区局监管股。(联系人:曾绒,电话:3861488)
附件:1. 企业管理台账
2. 江海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清单
3.《转发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的通知》(江安监管〔2018〕122号 )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江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