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欣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MF7T0M):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江海)应急罚〔2024〕7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将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缴纳至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241035009908003)。
如你(个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不在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系负责人,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