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江府告函﹝2022﹞3号)和《关于规范县级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局委托各街道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以下委托执法权: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以及委托单位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并可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保障生产安全。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委托单位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委托单位报告;委托单位有权维持、变更或撤销,委托单位要求变更或撤销的,应当立即变更或撤销。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五)办理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六)办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投诉举报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除外。
(七)开展或协助委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
实施本条第(四)、第(五)项、第(六)项的,应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3年3月29日至2026年3月28日。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