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09〕88号)、《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4〕70号)和《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办公室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海办发〔2019〕24号)等的有关规定,我局委托各街道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时间
2019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以下执法权:
(一)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实施的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事故的调查。
实施本条第(三)、(四)、(五)项的,必须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