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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9-04-02 10:5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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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等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行政罚款处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适用规则及其实施标准如下:

一、从重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又不主动申请延期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3.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监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包括未建立排查台账和整改记录,也未定期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等内容);

5.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金额标准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

1.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不得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

2.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不得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

二、从轻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标准按时完成整改并主动上报有关材料的,整改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未被举报投诉或者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不实的;

2.对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整改高度重视,投入专项经费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进行系统整治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金额标准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

1.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

2.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

三、减轻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在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前,已开始组织整改,且有所改善的;

2.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标准提前全面完成整改并主动上报有关材料审查,整改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未被举报投诉或者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不实,同时,对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整改高度重视,投入专项经费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进行系统整治并已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整改的;

3.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金额标准

标准确定如下:

1.符合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按照最低倍数或最低罚款数额的70%-90%实施处罚;

2.符合两项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按照最低倍数或最低罚款数额的40%-60%实施处罚;

3.符合三项以上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按照最低倍数或最低罚款数额的10%-30%实施处罚;

四、不予处罚

符合减轻量罚情形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总体安全生产状况良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有效期内)及以上水平,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有效期内)水平且考评分数达到75分以上的;

3.获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除外);

4.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六、本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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