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粤国税发[1995]297号文转发)执行。 二、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200元的优惠政策。
二OO四年二月二日